陕西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 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22-12-23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细落实十条优化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就医购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落实资金预付
向二级及以上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切实保障救治需求。各市(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好新冠肺炎医保综合保障政策,单列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预算,不受总额预算指标限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执行和运营情况,可以按程序预付不超过3个月的预付金,支持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02 临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预防方案(第三版)和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陕卫中医发〔2022〕53号)中推荐的107种中成药及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的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03 做好资金支撑
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协同构建全民免疫屏障资金支撑。全力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做到新冠病毒疫苗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结算工作精准高效,充分保障新冠病毒疫苗一线接种,助力加快推进老年人以及农村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确保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有力有序。
04 畅通报销渠道
对于应用于新冠肺炎诊疗但无国家编码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耗材,使用新冠肺炎诊疗医保信息业务临时编码。继续使用《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所赋予的九个临时编码,各市(区)在国家赋码后及时调整,严格使用国家编码。
05 发挥中药作用
发挥中药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独特作用,大力支持中药抗疫防病。各市(区)可通过专家论证程序将各级医疗机构研发的新冠肺炎治疗相关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加快新冠肺炎治疗中药制剂研发,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储备。
06 优化绿色通道
持续优化疫情防控医药采购绿色通道,对于国家、省级《诊疗方案》中新增的药品、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医药物资,开通阳光挂网绿色采购通道,做到随报随挂;对于《诊疗方案》中尚未取得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医药物资,允许医疗机构进行线下采购,确保疫情防控临床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新冠肺炎相关药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预期。
07 加强价格管理
加强新冠病毒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持续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及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联动全国核酸和抗原检测试剂挂网最低价,适时调整我省相关检测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08 保障购药需求
明确执行“长处方”政策,保障门诊慢特病患者用药需求。出台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支付限额,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治疗需要确定患者药物种类和用量,规范处方用药管理,长期处方用药量最长放宽至3个月,有效减少参保群众到院就诊配药次数和往返频次,切实满足老年人、门诊慢特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需求。
09 提升服务质量
对照国家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优化经办环节和流程,持续推进医保经办事项“省市县镇村”五级同办。以“跨省通办”、异地就医结算等高频业务为突破口,深挖自身潜能,着力提升医保服务效能。以医保信息平台为有力支撑,实现更多经办业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电话办”,推广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开通医保移动支付。针对老年人等特殊办事群体开辟医保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上门帮办、代办服务。
10 做好参保工作
便捷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落实配套措施。延长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从2023年1月3日延长至2月28日,畅通各类参保缴费渠道,确保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群众及时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完成时间起3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