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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高原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医政发〔2022〕17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的有关安排和要求,进一步推动高原病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高原病防治和科学研究能力,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国家高原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要求,国家高原病医学中心应当位于或毗邻高原,具备丰富的高原病诊治经验,综合诊疗能力突出,具有高水平的高原病学科带头人和专科人才梯队。积极开展高原相关疑难危重症的诊断和治疗,示范、推广适宜有效的高水平诊疗技术。围绕高原病发生、发展机制和防治措施开展临床和基础研究,引领原创科研成果转化。牵头编制高原病防治指南、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承担高原医学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推动高原病防治体系建立和高原病规范化诊疗。

《标准》指出,国家高原病医学中心应当具备急、慢性高原病(含职业性高原病)及高原地区急危重症患者的综合救治能力,建立成熟的高原病救治机制和流程,掌握高原病救治所涉及的各项关键技术等医疗服务能力。同时,需要具备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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