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疾控局解读《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2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疾控监测发〔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
为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我局制定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
一、出台背景
风险评估是增强传染病疫情早期监测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提高传染病疫情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组织中国疾控中心,以及中华预防医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中心和部分省份专家研究制定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办法》在原卫生部2012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基础上,聚焦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进一步强化了疾控系统内部业务管理,细化实化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
《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科学循证、及时高效的原则,提出建立多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和风险评估专家组,对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模式、主要流程和产出应用进行了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7条条款,主要从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责任和分工、情形频次和方法内容、政策和保障共4个方面,聚焦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进一步强化了疾控系统内部业务管理,细化实化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提出了制定的法律依据,风险评估的概念和开展工作遵循的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家组在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其中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组织协调、业务管理、督促检查、通报发布等;疾控机构主要负责具体开展实施;专家组受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或对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论证。
第三部分根据工作实践,明确了风险评估报告日常评估和专题评估情形、频次、方法;规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保证了报告的标准化和同质化。
第四部分政策和保障,包括强化领导,保障人员、经费、信息和技术等投入;支持科研攻关;加强人才培养;鼓励设立首席专家等。
风险评估是增强传染病疫情早期监测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手段。办法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日常风险评估频次可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根据办法,在常规监测或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包括:发现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输入我国并出现本土传播;传染病常见的流行模式发生明显改变、发病率或死亡率异常升高或地区分布明显扩大;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2例及以上的聚集性重症与死亡病例等情形。